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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05/10 財政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行銷,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行銷之預算,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由主計總處彙整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違背第一項規定之預算,應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各該人員,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前項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行銷之預算,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由主計總處彙整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違背第一項規定之預算,應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各該人員,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違反本條之預算所在多有,行政院主計總處甚至以「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公然架空本條規定,自行創設「免予適用」之情形,顯然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實有就該預算強化監督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就該預算執行情形加強管理,賦予各機關按月揭露之義務,並由主計總處彙整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俾利確保行政中立及人民監督。
二、鑒於涉有違反本條規定所編列之預算,係由審計部對於該預算所支經費為必要處理,未能針對各該人員為相關處分,效果甚為有限,爰增訂第三項,俾利後續監督,以確保行政中立,並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二、鑒於涉有違反本條規定所編列之預算,係由審計部對於該預算所支經費為必要處理,未能針對各該人員為相關處分,效果甚為有限,爰增訂第三項,俾利後續監督,以確保行政中立,並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修正通過)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人民權益及網路透明度,並避免公共輿論遭受操弄,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或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或議題操作方式進行。
立法說明
近年來網路溝通媒介興起,民眾接觸政府資訊的習慣也改變,為了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當透過採購案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專製作物與回應內容應清楚標示機關名稱,以避免外界誤解政府聘僱網軍手段,以遂行操縱公共輿論之目的。
爰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刊登、播放廣告及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爰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刊登、播放廣告及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政策宣導費用辦理情形應按月公布,其內容應包含宣導項目、標題、內容、刊登或託播時程、媒體類型、執行單位、預算來源及科目、金額、效益、受託廠商、刊登或託播對象等資料。
前項政策宣導費用辦理情形應按月公布,其內容應包含宣導項目、標題、內容、刊登或託播時程、媒體類型、執行單位、預算來源及科目、金額、效益、受託廠商、刊登或託播對象等資料。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落實行政中立,政府資訊公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明訂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辦理政策宣導費用情形除應按月公布外,揭露內容應包含宣導項目、標題、內容、刊登或託播時程、媒體類型、執行單位、預算來源及科目、金額、效益、受託廠商、刊登或託播對象等資料,俾利社會大眾及國會監督,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落實行政中立,政府資訊公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明訂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辦理政策宣導費用情形除應按月公布外,揭露內容應包含宣導項目、標題、內容、刊登或託播時程、媒體類型、執行單位、預算來源及科目、金額、效益、受託廠商、刊登或託播對象等資料,俾利社會大眾及國會監督,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