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懲處事項應僅限於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
保險業務員懲處事項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
為審理業務員具體處分事件,有關公會應設置獎懲委員會,由全國性業務員工會代表、保險業產業公會代表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中業務員工會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及事後救濟。
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成、審理方式、範圍、審理決定之執行、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規範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現行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惟實務上常見保險公司以自訂之各項獎懲辦法對業務員進行各項實質管理,已逾越招攬業務之範圍,且業務員少有機會得參與討論、發表意見,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訂之招攬行為無關者,應回歸各公司工作規則或契約中規範之,並於訂定或修正業務員懲處事項時,給予業務員代表參與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僅針對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向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惟針對註銷登錄處分欠缺救濟程序,且申訴委員會亦欠缺公正之各方代表參與,為落實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爰明定應設置獎懲委員會審理業務員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等處分,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三、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二、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僅針對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向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惟針對註銷登錄處分欠缺救濟程序,且申訴委員會亦欠缺公正之各方代表參與,為落實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爰明定應設置獎懲委員會審理業務員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等處分,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三、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