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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三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三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下限為二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修正第二項,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每人每月增加至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促進問政品質;另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又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規定。
三、增列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
四、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
二、修正第二項,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每人每月增加至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促進問政品質;另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又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規定。
三、增列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
四、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