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現行版本
審查報告
110/12/15 內政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殯葬相關法規,諸如殯葬設施使用管理等費用,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補助方式為免收或減半收取等方式,並無全國一致之標準,有違公平性原則。
二、又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9年年底,我國中低收入戶戶數已達114,840戶,人數325,681人;而政府發放之各類補貼,僅足支付戶內人口生活維持,此時若發生意外或不幸死亡,其喪葬費用即造成重大負擔。
三、是以,為求全國標準一致並擔負國家照顧弱勢之責任,爰提案修正本條,希使我國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得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二、又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9年年底,我國中低收入戶戶數已達114,840戶,人數325,681人;而政府發放之各類補貼,僅足支付戶內人口生活維持,此時若發生意外或不幸死亡,其喪葬費用即造成重大負擔。
三、是以,為求全國標準一致並擔負國家照顧弱勢之責任,爰提案修正本條,希使我國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得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各提案及委員林為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立法說明
一、各提案及委員林為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二、委員林為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之一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一、火化場。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於2017年5月2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全台約31萬低收入戶民眾,不必憂心身後事的辦理,但仍有約33萬之中低收入戶民眾,仍然未納入本法保障中,考量中低收入戶仍是屬經濟弱勢,應予以免收相關費用之協助。
二、一般家庭若家中經濟支柱若突發事故或家逢巨變、遭遇巨大災害時,此時在相關後事之處理方面,對整個原本正常的家庭,都會是相當艱難的工作,對此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對於家庭生活困頓或陷入緊急危難者,進行認定及協助。
二、一般家庭若家中經濟支柱若突發事故或家逢巨變、遭遇巨大災害時,此時在相關後事之處理方面,對整個原本正常的家庭,都會是相當艱難的工作,對此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對於家庭生活困頓或陷入緊急危難者,進行認定及協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認定有特殊情事致家庭生活困難或陷入緊急危難之情形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9年年底之資料顯示,臺灣中低收入戶數達114,840戶、人數為325,681人,並未納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中,倘若發生不幸事故,喪葬費用恐造成中低收入戶家庭沉重的負擔。
二、為求全國標準一致,且政府本應擔負照顧弱勢族群之責任,爰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免收相關費用之協助,並且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有特殊情事致家庭生活困難或陷入緊急危難之情形,亦給予免收費用之協助。
二、為求全國標準一致,且政府本應擔負照顧弱勢族群之責任,爰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免收相關費用之協助,並且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有特殊情事致家庭生活困難或陷入緊急危難之情形,亦給予免收費用之協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9年十二月底,中低收入戶計有114,840戶、人數325,681人;特殊境遇家庭則為19,273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並未納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倘面臨不幸事故,喪葬費用恐造成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沉重負擔。有鑑於政府負照顧弱勢族群之責,爰增訂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之對象。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9年十二月底,中低收入戶計有114,840戶、人數325,681人;特殊境遇家庭則為19,273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並未納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倘面臨不幸事故,喪葬費用恐造成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沉重負擔。有鑑於政府負照顧弱勢族群之責,爰增訂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之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六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乃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增訂,其立法說明略為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觀其文意,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以及尊重生命之概念,乃本條之旨。
二、然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僅限於低收入戶,惟未納突逢變故致生計有難者,然身後圓滿乃我國故有文化,臨前若仍為後事錙銖所擾,實難符本條創設之初衷。
三、綜上,為符尊重生命之旨,並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生活困難或陷於緊急危難者,納入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
二、然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僅限於低收入戶,惟未納突逢變故致生計有難者,然身後圓滿乃我國故有文化,臨前若仍為後事錙銖所擾,實難符本條創設之初衷。
三、綜上,為符尊重生命之旨,並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生活困難或陷於緊急危難者,納入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現行法規僅為保障低收入戶,然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9年年底之資料顯示,臺灣中低收入戶數達114,840戶、人數為325,681人;特殊境遇家庭達19,273戶、25,737人皆未納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規範之中,倘遇突發事故,殯葬相關費用恐造成中低收入戶家庭沉重經濟負擔。
二、為求全國保障弱勢標準一致,且政府本應負照顧弱勢族群之責,於本法將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納入免收殯葬相關費用之協助對象。
二、為求全國保障弱勢標準一致,且政府本應負照顧弱勢族群之責,於本法將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納入免收殯葬相關費用之協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