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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杰等20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裁撤,其相關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等業務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以符合我國政府組織架構之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