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婉汝等17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考量勞工三日未有收入對其生活與其家庭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翌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