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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婉汝等17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立法說明
考量勞工三日未有收入對其生活與其家庭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翌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