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廖婉汝
鄭正鈐
連署人:
溫玉霞
洪孟楷
馬文君
費鴻泰
曾銘宗
江啟臣
翁重鈞
林德福
游毓蘭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李貴敏
林思銘
萬美玲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鄭正鈐等17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工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然而三日未有收入對勞工而言,日常生活之影響較大,且我國現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在繳納保費時,並無給予勞工所謂「等待期」,為何勞工傷病申請保險給付時,便有「等待期」之規定。再者,勞工住院治療時並無薪資收入,反而更需給予補助。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因傷病得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不能工作之翌日起,以作為勞工健康之後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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