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19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立法說明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所提之意見書,一經公布即不應再做修正,故增訂第一項第三點之內容。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若公投案通過之決議為否決行政院之政策,行政院應於公投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解散並重組內閣。
立法說明
為確保公投結果為台灣多數人贊同之方向,公投之成案與執行皆為民意對於政府政策之直接反映,為彰顯公投之嚴肅與其正義正當性,亦避免政府未能於公投結束後如實回應全體公民與推動相應作為,通過之公投案若為否決行政院現行之政策,則行政院應解散並重組內閣,爰新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