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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行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得審酌裁量違法事業單位之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惟仍有部分中大型事業單位一再違反勞動法令,屢罰不怕,成效不彰。
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裁罰機制之嚇阻效果,爰修正第四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及落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加重裁罰基準,針對具一定規模或財力之違法事業單位及雇主,依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等加重罰鍰,最高得加重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裁罰機制之嚇阻效果,爰修正第四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及落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加重裁罰基準,針對具一定規模或財力之違法事業單位及雇主,依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等加重罰鍰,最高得加重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一、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公布相關裁罰資訊。為符主管機關現行公告之實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應公布公告期日、處分字號、違反事實等相關資訊。
二、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與雇主一再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足夠之休息時間等情形,導致勞工事故、過勞等事件頻傳,而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力亦屢遭外界質疑,實有強化現行裁罰機制之必要性。
三、為提升雇主對本法之重視與遵行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後段與第二項規定,針對限期未改善之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明定應按次加重裁罰,並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應審酌相關裁罰基準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以強化我國裁罰機制之嚇阻力。
二、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與雇主一再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足夠之休息時間等情形,導致勞工事故、過勞等事件頻傳,而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力亦屢遭外界質疑,實有強化現行裁罰機制之必要性。
三、為提升雇主對本法之重視與遵行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後段與第二項規定,針對限期未改善之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明定應按次加重裁罰,並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應審酌相關裁罰基準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以強化我國裁罰機制之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