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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應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所有教職員、學生均應參加。
本條實施方式、課程教材、獎助辦法,交通部應會同教育部定之。
本條實施方式、課程教材、獎助辦法,交通部應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交通安全教育,促進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增進交通安全認知,培養公民守法心態,故新增本條。
三、參酌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與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與青少年及兒童交通事故之現象,爰此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至少四小時之要求。
四、相關施行細則、課程教材研發、處罰與獎助辦法等,交通部應會同教育部定之。
二、為推動交通安全教育,促進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增進交通安全認知,培養公民守法心態,故新增本條。
三、參酌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與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與青少年及兒童交通事故之現象,爰此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至少四小時之要求。
四、相關施行細則、課程教材研發、處罰與獎助辦法等,交通部應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