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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游毓蘭等16人 110/04/06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前五項之規定,於以下情形不適用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後六個月內。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二、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退休(職)人員之事由,致退休(、職人員有法律或實上原因無返回臺灣地區者
立法說明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規定,若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一年合計逾183天,應將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申請改為一次發給,否則將停止領受之權利。自疫情爆發以來,兩岸情勢不明朗,滯陸之我國國人無從依自己之意願決定返台。據此限制退休金受領權利,並不合理。爰此增訂本項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後六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退休(伍、職)人員之事由,而無法返回臺灣地區者之情形,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