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3/26 提案版本
第一條之一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選政、選務合一,以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並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本法主管機關,爰新增本條規定。
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第一條之一已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選政、選務已經合一,且本法規範我國人民之選舉罷免事項,應由屬於獨立機關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施行細則,以維護選務、選政之公平性,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