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3/26 提案版本
第二條之一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選政、選務合一,以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並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本法主管機關,爰新增本條規定。
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行政院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立法說明
一、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已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任命之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選政、選務已經合一,且本法施行細則主要規定本法施行事項或就本法作補充解釋,自應由屬於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施行細則,以維護選務、選政之公平性,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