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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3/2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內容涉及以下情事者,文化部應不予許可: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者。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前項不予許可內容之認定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召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改轄,第二項之權責機關修正為文化部。

三、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利用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之內容,對我國遂行統戰活動,增列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之內容。有鑒於近年出版品及節目等藝術文化作品呈現形式越趨多元、其內容性質與廣告活動越趨相近,爰參考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廣告活動禁止事項,規範其內容。

四、第三項新增。前項規範之認定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召集大陸委員會、文化部等相關機關以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