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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近日台東蘭嶼傳出有民眾獵捕瀕危保育物種「龍王鯛」,然龍王鯛遭捕殺已非首例,為避免類似危害保育類動物之情形不斷發生,實有修法加重相關罰則之必要。
二、本條現行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遭獵捕、宰殺之罰則最高為一百萬元,相對動物保護法針對故意傷害、宰殺動物之行為最高可處兩百萬元之罰則為低,恐難有足夠之嚇阻作用,爰提本修正草案,以提高相關行為之罰則。
二、本條現行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遭獵捕、宰殺之罰則最高為一百萬元,相對動物保護法針對故意傷害、宰殺動物之行為最高可處兩百萬元之罰則為低,恐難有足夠之嚇阻作用,爰提本修正草案,以提高相關行為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