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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 110/03/19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暨跨越山脈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二、現行《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同法第五款明定「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第七款明定「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另依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七條,「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現行此種公路劃分之方式,並不符合多山之花東地區道路養護管理及安全標準提升與改善之需求。

三、明定將《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省道」之定義重新規範為「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暨跨越山脈之主要道路。」以提升道路規格,解決花東地區跨越山區道路之養護需求,維護民眾通行安全及用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