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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前條第六項評議會議之專業人員中,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級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
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六項評議會議之專業人員中,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級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
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五分之二。但權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五分之二者,不在此限。
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五分之二。但權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五分之二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查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自民國95年起,要求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國公營事業單位及政府財團法人機構等委員會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並持續提升性別比例為目標。行政院並於107年12月13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略以,已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者,請部會研訂提升性別比例,朝向40%邁進。
二、次查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積極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海洋事務女性政治決策及影響力,定期由該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列管,且該會及所屬機關(構)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均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原則,部分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亦逾40%,如該會辦理調查現役軍人懲罰相關事務之評議會委員。
三、立基於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辦理性別平等事務之妥適及完善基礎上,為使該會評議會委員不同性別組成更為平等,及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方向,彰顯我國政府促進性別平等之決心,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
二、次查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積極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海洋事務女性政治決策及影響力,定期由該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列管,且該會及所屬機關(構)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均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原則,部分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亦逾40%,如該會辦理調查現役軍人懲罰相關事務之評議會委員。
三、立基於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辦理性別平等事務之妥適及完善基礎上,為使該會評議會委員不同性別組成更為平等,及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方向,彰顯我國政府促進性別平等之決心,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