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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蕙禎等22人 110/03/1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前項出版品、節目內容涉及以下情事者,文化部應不予許可:
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如內容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明顯過度宣傳、粉飾、美化中共統治之內容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因為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民國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權責機關既已變更,爰此修正。

三、第二項後段新增但書:前項出版品、節目內容涉及以下情事者,文化部應不予許可: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如內容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五、其他明顯過度宣傳、粉飾、美化中共統治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