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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運鵬等17人 110/03/12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