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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民之體育及運動參與權利保障,健全國內產業及環境,推廣與其他國家之交流,並強化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運動產業局:執行運動產業培植、獎勵補助及民間聯絡等政策及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執行運動推廣及行銷,與國內外運動業務合作交流等事項。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