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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信等18人 109/12/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行政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立法院院會同意。
各部會首長、政府官員應親自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並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
前兩項應至院會或委員會備詢者,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非經原會決議取消,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部分條文,並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所為之制度設計。

三、行政院長如因故不能出席立法院院會備詢,為示對國會尊重,應事先經立法院院會同意之。

四、各部會首長及政府官員受邀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時,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應於開會前檢送請假理由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之。

五、倘若應於院會或受邀至各委員會備詢之政府官員,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勢將傷害立法權對行政權之有效監督,有違我國憲法之權力分立與民主法治原則。備詢官員如有上開情事發生,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惟此決議可經原會再次議決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