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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第一項租稅優惠如為扶助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國民者,得不定實施年限。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第一項租稅優惠如為扶助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國民者,得不定實施年限。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要求法律為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國家基於政策目的所為之稅捐優惠浮濫,違反量能課稅精神,進而造成擴大社會貧富差距之結果。
三、然而,租稅除須考量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外,亦應考量社會弱勢群體之實質基本生活所需。
四、就社會福利國政策對於社會經濟弱勢族群給予扶助,其目的係為透過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以縮小貧富差距。與為產業發展而給予租稅優惠者,如發展觀光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不應相提並論。因此,政府所應提供的應是不受時限之扶助,避免產生政策成本轉嫁之負面效果。
五、爰提案新增第三項,於租稅優惠涉及扶助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國民時,得不實施年限,以免違背社會福利國政策之美意。
二、第一項要求法律為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國家基於政策目的所為之稅捐優惠浮濫,違反量能課稅精神,進而造成擴大社會貧富差距之結果。
三、然而,租稅除須考量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外,亦應考量社會弱勢群體之實質基本生活所需。
四、就社會福利國政策對於社會經濟弱勢族群給予扶助,其目的係為透過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以縮小貧富差距。與為產業發展而給予租稅優惠者,如發展觀光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不應相提並論。因此,政府所應提供的應是不受時限之扶助,避免產生政策成本轉嫁之負面效果。
五、爰提案新增第三項,於租稅優惠涉及扶助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國民時,得不實施年限,以免違背社會福利國政策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