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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皆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皆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基於機車已是我國人民極為普遍也是最實用之交通工具,更是基層勞工等經濟弱勢族群最常用之交通代步工具,甚至是民眾生活或工作所需之必備工具。經查貨物稅條例規定,針對車輛類中有關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課稅,皆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對機車貨物稅之課徵,卻仍從價課徵百分之十七,顯不公平更不合理。因此,為照顧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刺激我國機車產業之發展,認為有取消機車貨物稅之必要。
二、另鑑於目前我國空污費採隨油徵收,貨物稅採隨車徵收,所有成本最終都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表示,燃油機車於每次加油時,都有負擔空污費,即針對移動污染源而被環保署收取稅收,然財政部卻認為機車是移動污染源,因此必須負擔貨物稅,等於機車族被同一個項目課徵兩次稅收,變相的「一頭牛剝雙領皮」,顯有違賦稅公平。
二、另鑑於目前我國空污費採隨油徵收,貨物稅採隨車徵收,所有成本最終都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表示,燃油機車於每次加油時,都有負擔空污費,即針對移動污染源而被環保署收取稅收,然財政部卻認為機車是移動污染源,因此必須負擔貨物稅,等於機車族被同一個項目課徵兩次稅收,變相的「一頭牛剝雙領皮」,顯有違賦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