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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重鈞等18人 109/12/18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亦同。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五、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六、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其餘款次變更,修正。

二、隨著台灣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遷,各項家電用品更是不斷的發展,已成為家家戶戶必備之重要生活物品;尤以電冰箱為例,更早已是全民家中不可或缺之電器類必需用品,且鑒於在食品安全意識逐漸抬頭的今日,電冰箱對於食物新鮮度之安全保存功能更顯其對國民健康之重要性;然本法卻未能與時俱進,仍針對電冰箱從價課徵高達13%之貨物稅,顯不合時宜,實有免徵電冰箱貨物稅之必要。

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8號函提及,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爰此,有鑑於科技發展,電視機演進至今早已從早年在台灣為高所得家庭之奢侈品成為一般民眾之家庭必需品。

三、另鑒於極端氣候來臨,加上台灣屬海島型氣候國家,為避免環境長期潮溼成為病菌孳生的溫床,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也幾乎已成為民眾居家必備之家電產品,甚至連政府都編列預算為中小學加裝冷氣。除濕的好處主要有抑制塵與黴菌生長外,甚至可以讓其他電器用品等保存更久,連近期的科學研究亦顯示,能威脅人類生存的極端高溫已經發生了,潮濕的氣候比乾旱更致命。因此,為國人健康著想,政府有調降冷暖氣機及除濕機貨物稅之必要。

四、囿於稅收減少幅度倘若過大,恐對國家經濟造成正常秩序之衝擊;惟為保障國民消費權益,並增進產業之競爭力,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除刪除電冰箱之貨物稅外,分別針對彩色電視機及除濕機之貨物稅酌予調降稅率,以合時宜並符社會大眾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