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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永昌等20人 109/12/18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近年企業拒絕勞動檢查的情形頻傳,原因來自於拒絕勞動檢查罰鍰過低,最高上限只罰15萬元,對於企業來說不具嚇阻力,因此調高本條罰鍰上限以嚇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