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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外交及僑務部。
三、國防及退伍軍人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一、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外交及僑務部。
三、國防及退伍軍人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立法說明
一、配合國際政治情勢需要,內政部改為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性質上並無委員會之需要,且功能分別與外交部、國防部貼近,宜整合運作,發揮更大功效。
三、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性質不同,前者首重國家能否提供公平教育機會與資源,具有強制性、普遍等特質,後者係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滿足國家發展之人力需求,爰參酌法國政府制度,分設國民教育部、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四、公共工程關係國家建設基礎,宜有專責機關主責,原交通及建設部亦未完成組織改造,建議維持交通部,另設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性質上並無委員會之需要,且功能分別與外交部、國防部貼近,宜整合運作,發揮更大功效。
三、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性質不同,前者首重國家能否提供公平教育機會與資源,具有強制性、普遍等特質,後者係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滿足國家發展之人力需求,爰參酌法國政府制度,分設國民教育部、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四、公共工程關係國家建設基礎,宜有專責機關主責,原交通及建設部亦未完成組織改造,建議維持交通部,另設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
六、客家委員會。
七、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數位發展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
六、客家委員會。
七、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數位發展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配合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分別改制,刪除第五款及第六款。
二、增設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二、增設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分置主計長、人事長及資訊長。
立法說明
為配合資訊發展,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增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並置資訊長。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立法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制,主責通訊傳播之監理及證照核發,更名為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