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憲等20人 109/12/11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以下情形,並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三、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來不當超車或惡意逼車致人死傷事件頻傳,然查現行法令,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此行為處以罰鍰。為有效遏止此類不當駕駛行為,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新增左列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