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尊重直轄市市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自主權,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政務職任用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命優秀公務員擔任,應由各直轄市市長依地方政務需求選任。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半數以上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用,得列為政務職,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半數以上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用,得列為政務職,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