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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立法說明
第一百零三條雖然規定有罰則,相關的懲處條文並沒有設定最低地板,造成法院針對這種危害飛安事件判罰時只要認定不是累犯,就不會從重處罰。為使該情況獲得改善,因此修正條文將罰則設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修正條文將罰則設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