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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事項。
七、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九、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事項。
七、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九、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參照精神衛生法之精神,為促進國人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落實我國心理衛生教育,並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職場環境,增列心理諮商、輔導服務項目。
二、項次調整。
二、項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