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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29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事項。
七、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九、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參照精神衛生法之精神,為促進國人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落實我國心理衛生教育,並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職場環境,增列心理諮商、輔導服務項目。

二、項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