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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修正通過)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語言、文化、習俗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語言、文化、習俗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一、修正通過。二、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修正,不予增訂經濟及衛生等事項,並將增訂「語言、文化、習俗」等事項之文字移列於「就醫」後。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語言;文化、習俗、就養、就業、經濟、就醫、衛生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福助並促其發展。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之語言文化、衛生醫療'等事項並無區分原住民族地區與否。
三、依據109年4月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指出,原住民人口共有573,086人,其中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為298,178人,占全體原住民的48%,相較於99年4月同期統計比較,原住民總人口為507,071人,居住於都會區為211,888人,占全體原住民的41.79%,顯見原住民人口往都會區成長之情形。
四、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文化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資源相對不足,且環境上亦較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更為艱困,學校之語言教育或是相關學習都有待加強。
五、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宗旨,且強化非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之教育、語言、文化、習俗等之學習,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之語言文化、衛生醫療'等事項並無區分原住民族地區與否。
三、依據109年4月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指出,原住民人口共有573,086人,其中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為298,178人,占全體原住民的48%,相較於99年4月同期統計比較,原住民總人口為507,071人,居住於都會區為211,888人,占全體原住民的41.79%,顯見原住民人口往都會區成長之情形。
四、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文化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資源相對不足,且環境上亦較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更為艱困,學校之語言教育或是相關學習都有待加強。
五、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宗旨,且強化非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之教育、語言、文化、習俗等之學習,爰修正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