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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玉珍等20人 109/10/23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離島地區醫院診所之醫療服務支付標準應加計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立法說明
一、離島人口有限,離島醫院其市場規模很難達到損益平衡,但又不能只做會賺錢的醫療服務項目,而是要全面的提供離島居民所需的醫療,全民健保給付的設計與分配,理應讓離島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得到比本島醫院稍高的給付,讓離島醫院在健保的制度下能夠經營,能夠存活,而非提供健保醫療服務後仍是虧損,還得到處去尋求非健保的補助,在健保制度下讓離島醫院存活,才是正本清源,可長可久之道,爰修正本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