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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江永昌等21人 109/10/23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二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鑑於議員服務型態有所改變,而議員助理工作內容也更加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實際需要,並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爰修正第一項,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二人,並酌作文字調整。

二、除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公費助理外,為兼顧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需求及議會行政成本,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謂其所訂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於第二項增列有關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另為利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並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以資明確。

三、依據【內政部98年9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24號函研商議員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編列及聘用助理申請作業表件事宜會議紀錄】討論第二案:「研商議員助理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費用之處理方式」,其結論二:「原則由議員加保先行繳納費用後,檢據向議會申領,但各議會與議員溝通後,亦得視實際作業情形彈性處理。」因此實務上已得向議會申領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經費,故將此明訂於本條中;另因公費助理需協助議員處理公務或參加活動,常有延長工時之情形,故應將加班費納入議會編列經費中,以保障公費助理的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