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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等16人 109/10/23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說明
一、為杜絕雇主以拒絕勞檢規避查察,將條文修正為凡拒絕、阻撓勞檢者,主管機關應按月、按次連續處罰。

二、主管機關針對上述行為,最遲一個月應複查一次,如有重大違規行為之虞者,得縮短複查時間,採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