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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年滿五十五歲得申請安置就養。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立法說明
一、按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4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1.86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8.34歲,但相較於民國95年相差9.41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之差距,已有縮減。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政府為延長原住民族平均餘命,須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並提供各項支援策略,以增進服務之可近性、可及性與可負擔性,提升其整體安養照護品質。
二、爰基於此,迄今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12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是配合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之修正與制定等立法意旨,爰特針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住民籍之退除役士官兵,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以符合其現實的安置與就養需求。
二、爰基於此,迄今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12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是配合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之修正與制定等立法意旨,爰特針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住民籍之退除役士官兵,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以符合其現實的安置與就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