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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謝衣鳯等16人 109/10/06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或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與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之餐飲。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立法說明
教育部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並不確定是否一體適用,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食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確禁止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使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以保障兒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