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說明
為維持機關獨立性,實現憲法權力分立,避免一黨獨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中,有關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委員及監察院委員之門檻規定,應提升為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鑒於維持體例一致性,避免條文扞格,爰修正本條,刪除「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