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洪孟楷等18人 109/05/29 提案版本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新增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