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等19人 109/05/29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規定之最新施行新車型審驗排放標準,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燃油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本條新增。鑑於本法目前僅針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提供免徵貨物稅之獎勵,然考量燃油機車占我國機車總量九成以上,且部分地區電動機車充電站尚未普及,又部分使用者有頻繁行駛陡坡等電動機車未能滿足之需求,故為鼓勵國人購買環保燃油機車,同時推動車廠提前生產更為環保之燃油機車,達成加速改善空氣品質目標,明定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規定之最新施行(目前為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新車型審驗排放標準,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燃油機車並完成登記者,亦得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