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現行版本
三讀版本
109/05/2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9/05/2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行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得審酌裁量違法事業單位之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惟仍有部分中大型事業單位一再違反勞動法令,屢罰不怕,成效不彰。
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裁罰機制之嚇阻效果,主管機關應建立及落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加重裁罰基準,針對具一定規模或財力之違法事業單位及雇主,依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等加重罰鍰,最高得加重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裁罰機制之嚇阻效果,主管機關應建立及落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加重裁罰基準,針對具一定規模或財力之違法事業單位及雇主,依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等加重罰鍰,最高得加重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照委員劉建國等21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4人提案通過)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照委員劉建國等21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4人提案通過。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爰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本條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
二、爰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本條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法條、違反事實、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一、目前我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與雇主,由主管機關公布之資訊,依現行法條僅明定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就處分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事實、裁罰金額與次數等,並未明文要求公布相關資訊,導致我國實務上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公開資訊實務上有不一致之情形,嚴重妨礙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
二、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與雇主一再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足夠之休息時間等情形,導致勞工事故、過勞等事件頻傳。針對裁罰次數、金額等資訊未明確公布之情形下,公眾無法有效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甚而可能產生因裁罰次數與金額過低,導致我國裁罰機制無嚇阻力之懷疑。
三、為加強我國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確實瞭解主管機關裁罰現狀,強化雇主對於勞動基準法規制力之重視;同時,由於我國現行法規,針對限期未改善之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僅明定應按次裁罰,對於是否加重則交由主管機關以裁罰基準訂定之,據此明確化與一致化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裁罰基準,並強化我國裁罰機制之嚇阻力。
二、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與雇主一再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足夠之休息時間等情形,導致勞工事故、過勞等事件頻傳。針對裁罰次數、金額等資訊未明確公布之情形下,公眾無法有效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甚而可能產生因裁罰次數與金額過低,導致我國裁罰機制無嚇阻力之懷疑。
三、為加強我國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確實瞭解主管機關裁罰現狀,強化雇主對於勞動基準法規制力之重視;同時,由於我國現行法規,針對限期未改善之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僅明定應按次裁罰,對於是否加重則交由主管機關以裁罰基準訂定之,據此明確化與一致化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裁罰基準,並強化我國裁罰機制之嚇阻力。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為保障勞工權益,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利外界充分了解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