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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改。
二、經查我國過去至今,有收取過路費之公路為國道高速公路。於民國63年起實施過路費收費制度,包括國道一號與三號,共設立二十六個收費站,以人工收費方式來收取。惟配合交通部政策規劃,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制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並將原有二十六個收費站全數拆除。我國施行電子計程收費已五年有餘,且交通部不只一次宣示,未來將以電子計程收費作為過路費收取主要制度,然該條關於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卻並未刪除,規定形同虛設,且不符時宜,爰提案刪除相關規定,以符時宜。
二、經查我國過去至今,有收取過路費之公路為國道高速公路。於民國63年起實施過路費收費制度,包括國道一號與三號,共設立二十六個收費站,以人工收費方式來收取。惟配合交通部政策規劃,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制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並將原有二十六個收費站全數拆除。我國施行電子計程收費已五年有餘,且交通部不只一次宣示,未來將以電子計程收費作為過路費收取主要制度,然該條關於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卻並未刪除,規定形同虛設,且不符時宜,爰提案刪除相關規定,以符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