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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9/05/08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幼童、未滿七歲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鑒於保障幼童及七歲以下兒童乘車之安全,由於四歲以下幼童依規定須乘坐安全座椅,上、下車需鬆綁安全帶,所需時間較多,或於上下車時需特別之看顧協助,且學齡七歲前之兒童如有使用安全座椅或看顧協助之需求時,亦有類似情況,宜將此類上、下車人員,納入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遂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確保渠等乘車安全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