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五條之一
民選首長於任期屆滿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者,於登記時解除其職務。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以總統大選為例,包括2000年的第十屆、2016年第十四屆、2020年第十五屆總統選舉中,皆有現職地方民選首長參選總統、副總統者。
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
四、以2014年我國將直轄市、縣市選舉合併,確立中央與地方選舉採交錯選舉集中投票後之情形,地方行政首長於年底選舉並就任,而在約13個月後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也易招致為賺取選舉補助款參選之疑,且直轄市、縣市首長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
五、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願意放棄原職務以尋求擔任總統副總統職務,因此,登記時應解除其原本的首長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
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以總統大選為例,包括2000年的第十屆、2016年第十四屆、2020年第十五屆總統選舉中,皆有現職地方民選首長參選總統、副總統者。
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
四、以2014年我國將直轄市、縣市選舉合併,確立中央與地方選舉採交錯選舉集中投票後之情形,地方行政首長於年底選舉並就任,而在約13個月後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也易招致為賺取選舉補助款參選之疑,且直轄市、縣市首長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
五、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願意放棄原職務以尋求擔任總統副總統職務,因此,登記時應解除其原本的首長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