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瑞隆等16人 109/05/0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選首長於任期屆滿前登記為其他公職選舉之候選人者,於登記時解除其職務。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如2020年總統副總統暨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有一位直轄市長參選總統,五位鄉鎮(市)長參選立法委員。

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

四、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等,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其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

五、我國目前將總統副總統及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交錯舉辦,本次修法後規範之情況主要為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或鄉鎮(市)長參選縣市長。

六、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其已無意願擔任原職務而欲爭取其他職務,因此,應予解除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