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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是民選的特殊公務員,救災時村(里)長都在第一線行使公權力,也有官防可發相關證明書,但執行公務若違反規定要視同公務員,卻沒有民代或公務員福利。
二、96年2月13日內政部廢止「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各縣市另訂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可請領金額不一,桃園市政府率先訂定「桃園市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明訂發給150萬撫卹金,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一定相同之保障,爰此修法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俾利法規一致性及完整性,同時保障村(里)長最基本權利及尊嚴。
二、96年2月13日內政部廢止「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各縣市另訂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可請領金額不一,桃園市政府率先訂定「桃園市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明訂發給150萬撫卹金,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一定相同之保障,爰此修法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俾利法規一致性及完整性,同時保障村(里)長最基本權利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