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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謝衣鳯等16人 109/05/01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除失去原有之穩定工作收入,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也將無法請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對於失業勞工的經濟負擔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增列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也可請領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