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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成立,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既負責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為使海洋永續之發展規劃整合進行,故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由內政部回歸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