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宜瑾等10人 109/04/24 提案版本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影響交易秩序,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秩序,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之穩定,避免重要民生必需品之市場供需被蓄意操縱,並填補文義漏洞,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為使本條文義一致,並有效規範未直接指涉「價格」因素,而妨礙民生物資正常交易秩序之行為,以及調整罰金金額以明刑之輕重,爰修正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