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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
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離島開發建設基金應予補足之。
中央政府補助離島之建設經費,地方政府配合款若有不足者,亦得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本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針對離島縣市政府之經費申請案,多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予以否決或未足額補助,並未依本條例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
三、因中央部會未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新臺幣三百億基金總額僅剩餘四十餘億元。
四、因中央補助計畫常造成離島地方政府財政重大負擔,影響公共建設進展,因此離島建設基金應配合編列專款支應地方政府中央補助計畫配合款支出,以彌補離島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爰增訂第二項,以落實離島建設條例意旨。
二、本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針對離島縣市政府之經費申請案,多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予以否決或未足額補助,並未依本條例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
三、因中央部會未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新臺幣三百億基金總額僅剩餘四十餘億元。
四、因中央補助計畫常造成離島地方政府財政重大負擔,影響公共建設進展,因此離島建設基金應配合編列專款支應地方政府中央補助計畫配合款支出,以彌補離島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爰增訂第二項,以落實離島建設條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