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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19人 109/04/17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下列機構、人員或業者,應予獎勵或補助;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五、汽車運輸業配合法令更新設備,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前項獎勵或補助所需經費在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款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項下支應之。
立法說明
自108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客車及大貨車新車應設置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以透過裝設自動偵測前方潛在的碰撞風險並藉由自動煞車功能,降低車輛碰撞速度或避免碰撞發生。

然而,舊款大客車與大貨車仍未規範應設置緊急煞車輔助系統,爰提案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五款與第二項規定,以加速推動汽車運輸業者相關道路交通安全制度與配備使用,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